■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13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2008-04-26 05:19:22.0
■为保护知识产权诉讼,13次向最高法院起上诉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45
    
    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的11次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4月2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9次起诉、第4次上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九次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吴巍  性别: 男  年龄: 1978年××××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吉林化工学院                        电话: 0432-××××××  
   住址: 吉林省吉林市××××××          邮编:  13200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电话:  010-628017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田力普                        职务:  主任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邮政编码: 100080 
    
案由:
  原告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其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理第9次向贵院起诉第4次上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上级王胜俊院长第1次提起行政诉讼。详见第8次行政诉讼起诉书的案由部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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