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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诉讼丁亥异案一周年记(连载6)
2008-04-11 13:45:41.0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丁亥异案一周年记(连载6)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38)
公元2007年的3月26日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当历史的时针指向公元2008年3月26日时,回顾起诉一年来相关领域的事和人,可谓之“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07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用EP738041922CN特快专递将《退件通知》邮寄给原告。
●2007年8月2日,原告收到了EP738041922CN特快专递。令人难以置信,4个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退件通知》中居然故意编造原告向其起诉的时间,将原告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给该庭起诉材料的时间故意编造是在2007年4月29日,企图说明原告提起诉讼时间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而随《退件通知》一起退回的恰恰是原告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的起诉材料,因而该庭以“你于2007年4月29日寄往我院的起诉材料”虚假证据为由违法做出“你邮寄的起诉材料,缺少下列条件的第(16)项,不符合立案要求”、“16、其他原因:须提供诉权期限内起诉的证明,如不能则丧失诉权”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7年8月8日, 原告吴巍用第0257号挂号信函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在法定的期限内其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直至2次起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时过境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其2007年7月30日发文的《退件通知》已无法律效力。至于本案是否由该院来审理,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作出决定,并以立案通知的形式通知原告。
●2007年8月13日,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收到了0796挂号信查单,但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法理,在收到挂号信查单后10日内第三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续……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38)
公元2007年的3月26日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依法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当历史的时针指向公元2008年3月26日时,回顾起诉一年来相关领域的事和人,可谓之“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2007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用EP738041922CN特快专递将《退件通知》邮寄给原告。
●2007年8月2日,原告收到了EP738041922CN特快专递。令人难以置信,4个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退件通知》中居然故意编造原告向其起诉的时间,将原告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给该庭起诉材料的时间故意编造是在2007年4月29日,企图说明原告提起诉讼时间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而随《退件通知》一起退回的恰恰是原告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的起诉材料,因而该庭以“你于2007年4月29日寄往我院的起诉材料”虚假证据为由违法做出“你邮寄的起诉材料,缺少下列条件的第(16)项,不符合立案要求”、“16、其他原因:须提供诉权期限内起诉的证明,如不能则丧失诉权”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7年8月8日, 原告吴巍用第0257号挂号信函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在法定的期限内其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直至2次起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时过境迁,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其2007年7月30日发文的《退件通知》已无法律效力。至于本案是否由该院来审理,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作出决定,并以立案通知的形式通知原告。
●2007年8月13日,原告吉林化工学院吴巍收到了0796挂号信查单,但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法理,在收到挂号信查单后10日内第三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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