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30)
2008-03-18 08:14:02.0
■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30)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3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8次起诉和第3次上诉立案说明(5) 
 
“  原告自收到第一被告强行审理本案的通知后从2007年8月15日起就以书面形式通过第0161号等挂号信四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第一被告是否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任何答复,即至原告发出此函之日既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又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第一被告立案审理本案的通知。同时原告也没有收到第一被告告知原告本案是由贵院指定其立案审理的书面通知,由此证明第一被告没有重新获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确认本案是否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第一被告立案审理的重要性在于认定原告的起诉是否不属于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六)中规定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和(八)中规定的“起诉人重复起诉的”的情形,以及第一被告是否涉嫌非法立案审理。而事实和证据显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六)和(八)中规定的情形,第一被告涉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定。原告2007年11月2日和2007年11月17日两次分别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邮寄了《请求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函》,请求监督贵院立案以及解释本案相关法律的适用。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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