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9)
2008-03-16 14:20:31.0
■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9)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3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8次起诉和第3次上诉立案说明(4)  
  
“  第二被告已于2007年5月2日妥收原告2007年4月29日邮寄的行政起诉书,但第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法定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第二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随着原告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起诉,已转移到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案件同样不再具有管辖权。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条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对于本案均已不具有管辖权。除非两被告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才能重新获得本案管辖权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但是至原告发出行政上诉书时仍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被告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因此,两被告不具有本案管辖权。然而第二被告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原告邮寄给第二被告的行政起诉书转寄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2007年7月30日收到后就以“吴巍:你于2007年4月29日寄往我院的起诉材料,我院立案庭已登记备案……”为由强行审理本案。因而,第二被告在明知其和第一被告都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情况下,存在为第一被告提供违法强行立案审理本案的事由和便利的故意。因其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是滥用职权涉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开庭审理本案之源,涉嫌共谋此案,故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中对滥用职权罪所描述的情形(具体详见第一次行政诉讼上诉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原告本应当向第一被告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成为第二被告并且对本案已不具有管辖权,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法理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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