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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7)
2008-03-12 10:50:51.0
■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7)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3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8次起诉和第3次上诉立案说明(2)
“ 2008年2月13日原告办理了用于邮寄第7次起诉书和第2次上诉书的第XA00729836822号挂号信查询,但查单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登记查询的邮局。鉴于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确认法院收到邮寄的起诉书和原告收到法院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52条、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推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8年2月15日。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即2008年2月22日前,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推定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8年3月7日。但至邮寄本上诉书之日原告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通知书。由此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法定期限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理,2008年3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会议精神,规范司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回函告知(具体详见行政起诉书、行政上诉书)。 ”
待续......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3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8次起诉和第3次上诉立案说明(2)
“ 2008年2月13日原告办理了用于邮寄第7次起诉书和第2次上诉书的第XA00729836822号挂号信查询,但查单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登记查询的邮局。鉴于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确认法院收到邮寄的起诉书和原告收到法院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52条、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推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8年2月15日。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即2008年2月22日前,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推定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8年3月7日。但至邮寄本上诉书之日原告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通知书。由此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起诉书和行政上诉书法定期限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理,2008年3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会议精神,规范司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回函告知(具体详见行政起诉书、行政上诉书)。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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