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6)-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
2008-03-10 09:10:41.0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6)-11次起上诉到最高法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3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3月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8次起诉、第3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8次起诉和第3次上诉立案说明(1) 
 
“             第八次起诉和第三次上诉立案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吴巍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被告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该复审决定书的指示、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两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分别于2007年6月3日用第0681号等挂号信、2007年12月21日用XA00732506322号等挂号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立案庭的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7次起诉、2次上诉。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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