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1)-第2次向最高法上诉
2008-03-04 09:45:06.0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1)-第2次向最高法上诉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1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1月3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7次起诉、第2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2次行政上诉书(6)  
“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及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规定,原告不服被告的裁定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即自2007年12月12日起10日内向贵院提起上诉状告两被告。(证据:附件3)
     请求贵院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会议精神,规范司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回函告知。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内容见2007年12月21日随第XA 0073 2506 3 22号挂号信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政上诉书第5页第34行~第42行。(未附证据将于立案后提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上诉人:吴巍
                                2008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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