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2)
2008-03-02 10:35:50.0
■保护知识产权诉讼记录(122)

  原告吴巍自2007年3月26日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滥用职权强取豪夺知识产权为由,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1次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三级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驳回。故向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控告和请求监督,2次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及解释法律。
  在此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不作为,后在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三次起诉后其不具有对本案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反常态,强行非法立案、私设公堂、违法审理、枉法裁决。对此原告吴巍根据法律规定的起诉和上诉形式2008年1月3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7次起诉、第2次上诉。
  原告公开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材料,介绍行政诉讼、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是非对错请法律专家、同行和网友给予点评指正,进而分辩是非,以正视听。但愿此举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附:第6次起诉和第1次上诉立案说明(1)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吴巍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被告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该复审决定书的指示、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两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分别于2007年6月3日用第0681号等挂号信5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立案庭的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已收到2007年11月2日邮寄第5次行政起诉书的XA 0073 5796 2 22号挂号信的查单,该查单上明确记载贵院已于2007年11月6日妥收原告邮寄的第5次行政起诉书。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在7日内即2007年11月14日前,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鉴于在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确认法院收到邮寄的起诉书和原告收到法院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52条、第5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推定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11月29日。但至邮寄本函之日原告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通知书。由此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法定期限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根据最高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的法理,在2007年12月19日收到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邮寄的挂号信的查单后2007年12月21日第6次向贵院起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第5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切实落实党的十七大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会议精神,规范司法行为依法立案,并回函告知(具体详见第六次行政起诉书)。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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